珠海物业管理实施新规: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国物业观察网/2021-11-13/ 分类:资讯/
近期,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 ...

近期,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为《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修改39条,修改后的条例内容共有7章97条。对包括小区物业费、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并将“物业服务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人”明确物业服务人的范围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修改后的《条例》都有哪些变化?

小编帮大家梳理好部分重点啦~

变化1

物业应采取合理措施

保护业主的 人身、财产安全

《条例》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业主投诉处理制度, 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告知业主和相关部门。

同时,物业服务人 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 也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变化2

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例》明确,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若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若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有履行能力仍拒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变化3

物业应把业主共有部分的

经营与收益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条例》提出,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

变化4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

全部服务支解后委托给他人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机构,并就转委托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服务支解后转委托。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物业管理,

你可能还想了解下面这些 问题↓↓

1

问: 物业服务人应该公示哪些内容?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的固定位置, 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2

问: 小区公告栏和电梯里投放的宣传广告收益归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人?这些收益作为什么用途呢?

答:在小区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设备上投放商业广告,属于典型的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行为, 不仅投放广告之前要征得业主同意,所得收益也应当属于业主所有。但广告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小区业主有意向将广告收入另作他用,则广告收益如何分配及使用,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定。

3

问:《条例》对业主共同决议事项有哪些新规定?

答: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

问:小区车位被非本小区业主或租户的人占用,小区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答:在发生建设单位擅自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销售或者物业服务人擅自将车位、车库出租给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时,且影响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合法使用权的情况下, 业主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采取有效措施,将有限的车位公平地提供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来使用。

5

问:我们小区想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镇政府、街道办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联名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超过两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6

问:如果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下一步怎么做?

答: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书面要求后的三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组成,组长由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代表担任。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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