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物业管理又出新招了!8 月 1 日起实施

中国物业观察网/2021-07-18/ 分类:政策/
为弥补新住宅小区等业主组织缺失,并形成对业主委员会模式的有效补位,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8 月 1 日起实施。 谁可以成立物业管委会? ...

为弥补新住宅小区等业主组织缺失,并形成对业主委员会模式的有效补位,黑龙江省住建厅近日印发《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8 月 1 日起实施。

谁可以成立物业管委会?

未成立业主大会

可组建物业管委会

依据《办法》:

 

住宅小区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者成立业主大会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

业主代表等 7 人以上单数组成

其中业主代表

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

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物业管理委员会中业主成员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七项↘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3、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依法交纳物业费用和维修资金;

5、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6、未有《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7、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三年仍未成立业主大会

物管委重新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1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2

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

3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4

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认为符合组建条件的,发布公告,按照 " 公告 - 推荐人选 - 确定人选 - 公示 - 备案刻章 " 五步即可完成。

具体有三种情形之一时

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一是

已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二是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

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

致使无法存续的;

三是

三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选举

稿件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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