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将成立两级物业管理委员会

中国物业观察网/2020-06-15/ 分类:资讯/
近年来,随着邢台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升,同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物业服务方面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制约了物业服务行 ...

近年来,随着邢台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升,同时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出来,物业服务方面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制约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6月12日上午,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伴随7月1日《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这一难点有望解决。

《邢台市物业管理条例》是该市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设总则、前期物业管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七十九条。

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不顺畅,是影响物业管理效能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适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理顺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市、县、乡各级政府之间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治理、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住建、民政、发改、公安、司法、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成立街道(乡镇)和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服务突出问题和调处日常矛盾纠纷。

在监管方式方面,《条例》规定,市、县政府应通过建立招投标管理平台、市场信用平台、联席会议制度、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水平。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进一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理顺了政府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体制,为各级政府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效能提供了法治保障。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承接查验等工作非常重要,是防止建设阶段的房屋质量、配套建设等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进而造成物业矛盾纠纷的重要环节。因此,《条例》对物业承接查验的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参与查验的单位和部门、承接查验协议的签订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承接查验活动,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

提高业主的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是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的必备条件。针对业主互相之间不熟悉,自治意识不强,自治能力较弱的现状,《条例》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和程序,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组织的监督、指导职责。为进一步提高自治活动的透明度和业主的参与度,《条例》规定,提倡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采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送达和表决。为保障业主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条例》分别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等做出了规定。

为了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责不明的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和程序,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便于业主监督,《条例》列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公示义务,同时对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依据、救济途径、禁止行为等做出了规定。

要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和环境,作为业主,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因此,《条例》规定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一些禁止行为。《条例》主要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老百姓感到非常头疼的,如私搭乱建、侵占绿地、堵塞通道、制造污染等行为做出了禁止规定,并对饲养犬只的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条例》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外,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专营单位和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在各条中,分款列举了具体的违法行为模式,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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