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物业管理委员会新规!明确成立条件、组成人员、职责范围

中国物业观察网/2023-10-28/ 分类:资讯/
10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河南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 ...
10月27日消息,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河南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河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四条,重点规范和明确了部门职责、组建条件、人员资格、成立运行流程、运行职责、终止情形等内容。
《办法》提出: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自行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组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可邀请辖区派出所、综合执法部门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委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在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注重提高委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增补。
物业管理委员会筹备成立期间的相关经费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筹集。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组织业主行使下列职责: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未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组织业主监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的执行,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等: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推动业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项目已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未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无法完成换届选举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前,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五)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依据规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在重新选举期间,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六)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人履约情况开展评估。
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流程
一、组建公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公告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二、人选推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推荐、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三、人选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人选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五、刻章。
 

TAG:
广告 330*360
物业观察网
微信二维码扫一扫
浏览手机版
Copyright © 2024 Wuyeguancha.Com 物业观察网 版权所有 投稿邮箱:web@wuyeguancha.com
二维码
意见反馈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