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官方拟规定:支付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

物业观察网/2026-06-08/政策/

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我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现根据工作安排,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gjjtl@mohurd.gov.cn

二、信函: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10083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5日。

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6月5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五十二条,分别是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和管理、罚则、附则。

记者梳理现行《条例》后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以下一些新变化:

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提到: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提到: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扩展阅读

    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没有了

    物业新媒体 投稿邮箱:web@wuyeguancha.com

    Copyright © 2024 Wuyeguancha.Com 物业观察网 版权所有